死亡人数事故等级划分及问责

天津地铁一在建工程坍塌致4人死亡事故中,已有7人因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3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这个罪名我们也许并不陌生,但是很多人对这个罪名可能存在误区。

可能很多人认为,只有在一些重大的工程、而且死了好几个人,才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其实,即便不是什么大工程,只是个人接个小小的私活,即便一个伤亡人员都没有,也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①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③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所以,只要满足上面的条件,即便并不是什么重大的建设工程,也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比如下面这起发生在福建三明三元区岩前镇的一起事故中,被告人温某和妻子陈某一起去帮一个农牧公司的猪舍焊接铁门,根据电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电焊作业周围10米范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而温某在进行电焊作业时,周围恰巧堆放大量干的湿帘纸,温某没有清理或者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就开始电焊作业,在作业过程中,喷溅的火花引燃湿帘纸等可燃物,引发火灾并蔓延,导致猪舍厂房、设备被烧毁,猪舍内699头生猪被烧死,经鉴定,被烧毁的猪舍、种猪、设备等损失价值超过180万元。同时温某的电焊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最终温某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里的“重大事故”和刑法上的重大责任事故,两个“重大”的标准差别非常大,不能混淆。上述条例将生产安全事故划分为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四个等级。对比两个标准,即便是上述条例中的一般事故,也完全可能构成刑法上的重大责任事故罪。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发现,重大责任事故罪其实离我们普通人也并不遥远,不过,要成立这一罪名,必须是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事故,如果是别的原因造成事故,也自然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以,在生产、作业中,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就至关重要,务必时刻谨记。#天津在建地铁坍塌致4死:7人被追责#死亡人数事故等级划分及问责

事故等级分为哪4个等级伤亡人数?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等级分为哪4个等级伤亡人数?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等级分为哪4个等级伤亡人数?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为什么安全生产事故以死亡3、10、30人作为划级的标准?是经过科学计算还是仅仅是经验的总结? 死亡人数事故等级划分及问责

事故分析分类工作始于美国,美国劳工统计局在1920年出版了《工业事故统计标准方法》。1937年,此方法获美国标准局正式批准,名为《搜集编制工业事故原因的标准方法》。在以后的应用过程中,这一方法又历经1941年、1962年、1969年、1973年和1977年的多次修订、完善,最后定为《记录工作中的人身伤害性质及过程的有关基础事实的记录方法》。

原国家劳动总局于1981年12月委托国家标准局制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局通过翻阅事故档案,结合国家伤亡事故统计制度的实施经验、我国事故调查分析规律,以美国标准的基本体系,参照日本并结合我国国情制订了伤害分析分类。其中扩充了不安全行为、不安全条件的内容,避免了原标准类别范围宽而笼统的缺点。最后编制而成《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 6441-1986》。

该标准认为事故分类是为安全管理部门制定的,是人为的分类,无客观技术标准。只要方法能够适应行政管理的需要,则证明此种分类是适用的。那么该分类的作用,就应是分类的原则。标准局认为事故严重程度分类应有下述作用:

1)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为便于区分事故之间严重程度、记录和汇报,每个事故应有个名称,且名称本身应能描述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程度。

2) 应适应安全管理机构、监察机关的管理权限。

鉴于上述作用,分为三类:

(一)轻伤事故;(二) 重伤事故;(三)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大死亡事故;特别重大死亡事故。

该标准所指轻伤,是指损失工作日低于 105 日的失能伤害。

重伤是指指相当于《标准》附录 B1、B2、B 3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 105 日的失能伤害。

表很长我就不截图了,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个工作日。

死亡是指损失工作日为6000工作日。这是根据我国职工平均退休年龄和平均死亡年龄算出来的。

(1)轻伤事故:一次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它是指导致受伤害者损失一个或个以上工作日而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事故

(2)重伤事故:一次事故只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它是导致操作者的脑、眼、四肢、躯干等部位受到严重伤害而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事故。

(3)死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死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0~29人(含10人)的事故。

(6)特别重大死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0人以上(含30人)的事故。

这种分类方法将单纯的死亡事故划分为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大死亡事故和特别重大死亡事故,对于伤亡事故的管理来说有积极的意义,根据不同严重程度死亡事故确定不同层次职能部门进行处理,明确了死亡事故的处理主体,分清了责任,强化了责任,对于调查了解死亡事故发生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安抚死者家属具有重要的作用。

但是以上分类方法根据伤亡的严重程度对以人员伤亡为主的事故进行的分类,没有考虑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了综合考虑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伤亡与经济损失),为加强事故管理,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其中第三条规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我没有找到《条例》中死亡、重伤以及经济损失数值的具体换算关系,但是极有可能是根据GB6441损失工作日换算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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